异常名录申请移出申请须知


根据《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做好2017年度企业年报公示工作的通知》(工商企监字(2017)248号)、《无锡市工商局关于做好年报工作的通知》(锡工商(2018)6号)文件精神及《关于加强企业异常名录管理的通知》(锡滨市监〔2018〕62号)规定,须申请移出异常名录方可恢复正常并办理相关业务,现将移出申请注意事项通知如下:


一、个体户逾期未年报的,自行上网完成年报补报或至分局填写年报表格,完成后由系统自动解除标记,恢复正常。


二、企业(含农专社)逾期未年报的,在企业补报完相应年份的年报信息后,至分局申请移出。


三、企业(含农专社)申请移出所需提交材料:

(一)企业因逾期未年报而申请移出异常名录所需提交的材料具体为:

1、营业执照复印件;

2、法定代表人、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;

3、对应年度的年度报告书;

4、移出异常名录申请表。

所有材料均须加盖公章。


(二)企业因查无下落(住所失联)而申请移出异常名录所需提交的材料具体为:

1、营业执照复印件;

2、法定代表人、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;

3、属地分局现场核查表;

4、移出异常名录申请表。所有材料均须加盖公章。


点击下载:

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申请表.doc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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